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與時限
交通事故處理關鍵時間節點全解析
一、事故車輛扣押與處理時限
交通警察處理事故時會檢查現場并收集證據。需要扣押車輛時必須妥善保管。扣押時間分兩種情況: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扣押時間=5天(委托檢驗)+20天(基礎鑒定期)+10天(延期批準)+5天(通知領取)=40天。不需要檢驗的車輛扣押不超過10天。
被扣車輛所有人需在30天內帶齊證件到交管部門處理。超過30天不處理且公告3個月仍不領取的,交管部門將依法處理車輛。處理方式包括拍賣、拆解報廢車輛或移交其他部門。
二、檢驗鑒定與傷殘認定流程
檢驗鑒定需在事故調查結束后3天內委托專業機構。特殊情況下可向上級部門申請延期。尸體檢驗需在死亡后3天內安排。常規檢驗鑒定應在20天內完成,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至60天。
交管部門收到鑒定報告后2天內會通知當事人。當事人對結果有異議可在3天內申請重新鑒定。重新鑒定由縣級交管部門負責人批準,并更換鑒定機構。
傷殘認定需在治療結束后15天內提出申請。交管部門在30天內完成評定。當事人不服評定結果可在15天內申請上級部門重評。上級部門在30天內作出新結論。
三、事故認定與復核程序
簡易事故可由交警當場出具認定書并調解賠償。普通事故需在勘查后10天內出具認定書。涉及逃逸案件在查獲嫌疑車輛后10天內出具。
需要檢驗鑒定的案件在結果確定后5天內出具認定書。無法查明全部事實的案件,交管部門需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書。未找到肇事方的案件,當事人可書面申請認定書,交管部門在10天內出具。
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可在3天內申請復核。上級部門在5天內決定是否受理。復核結論需當面告知各方,且只能復核一次。
四、賠償調解與訴訟時效
當事人收到認定書后10天內可申請調解。交管部門應在8天內制作調解書并提前3天通知調解時間。調解期限為10天,根據不同情況確定起算時間:死亡案件從喪事辦結起算,受傷案件從治療結束起算,傷殘案件從認定傷殘起算,財物損失從定損起算。
人身傷害訴訟時效為1年,財產損失為2年。同時存在人身和財產損失的分別計算時效。傷殘案件通常從評定傷殘之日起算1年時效。
法院審理采用兩種程序:普通程序6個月審結,簡易程序3個月審結。多數交通事故案件適用簡易程序。對判決不服可上訴,二審期限為3個月,特殊情況可延長3個月。
五、處罰執行與強制措施
事故責任方處罰按違章行為、責任和后果綜合判定。吊扣駕照合并執行不超過18個月。處罰起始日從裁決之日起算。事故未結案但吊扣期滿的需返還駕照。
當事人不服處罰可在15天內申請復議。上級部門30天內作出復議決定。不服復議結果可在15天內提起訴訟。
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2年,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滿起算。分期履行的從每期期滿起算。執行案件應在立案后6個月內完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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