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未致殘 交強險仍應賠償_未構成傷殘等級交強險賠多少
# 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背后的法律焦點
## 一、事故經過與責任劃分
2008年6月8日下午6點,蒲某駕駛龍某名下的輕型貨車在國道行駛。車輛在左轉彎調頭時,與張某駕駛的無牌摩托車發生碰撞。張某和坐在后座的母親桂某當場受傷。
事故發生后,兩名傷者被送往勉縣醫院救治。桂某確診為重度顱腦損傷伴右眼神經損傷,張某被診斷為頸椎損傷合并脊髓損傷。治療四天后,兩人轉院到漢中市中心醫院繼續治療。桂某在出院四個月后去世,醫療費用累計22380元;張某經40天治療后好轉出院,花費34845元。
勉縣交警大隊認定事故責任時,判定蒲某承擔主要責任,張某承擔次要責任,桂某無責任。涉事貨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,事故發生時仍在保險期內。
## 二、賠償訴求與爭議焦點
2008年12月,張某與桂某家屬提起訴訟。他們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桂某的醫療費、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4357元,同時主張張某的醫療費、誤工費等9521元。對于超出保險范圍的費用,要求車主龍某和駕駛員蒲某連帶賠償80%的差額。
案件爭議集中在保險賠償范圍上。保險公司認為交強險的"死亡傷殘賠償"僅適用于死亡或殘疾情況。張某雖然受傷但未達殘疾標準,因此其誤工費、護理費等不應計入該賠償項目。原告方主張"死亡傷殘"應包含普通受傷情形,所有相關費用都應在保險范圍內。
## 三、法律術語的實質解讀
"傷殘"在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。根據《現代漢語詞典》解釋,該詞包含傷害、殘缺、殘廢三種情況。這說明法律術語不應局限于字面組合理解,"死亡傷殘賠償"應包含死亡、受傷、殘疾三類情形。
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規定,保險公司需對交通事故造成的"人身傷亡"進行賠償。法律條文中的"傷亡"由"傷"和"亡"組成,直接表明賠償范圍包括受傷和死亡兩種情況。交強險條款第八條列出的誤工費、護理費等賠償項目,并未限定必須達到殘疾標準。
## 四、保險條款的實踐分析
交強險合同第六條將責任限額定義為"所有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最高賠償金額"。條款中使用的"人身傷亡"表述,既包含致命傷害,也包含普通受傷。從賠償項目設置來看,護理費、交通費等屬于基礎性支出,與是否構成殘疾無必然聯系。
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詳細列舉的11項賠償內容中,有8項適用于所有受傷情況。例如誤工費的產生與治療時間直接相關,與傷情嚴重程度無關。如果將普通受傷排除在外,將導致條款內部自相矛盾。
## 五、立法本意的現實考量
交強險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者權益。如果僅賠償死亡和殘疾案例,將違背"應賠盡賠"的立法初衷。實踐中可能出現兩種負面后果:一是輕微傷患者無法獲得必要補償,二是人為提高傷殘評定率。
數據顯示,我國交通事故中輕微傷占比超過75%。若將這類案例排除在保險范圍外,將影響千萬家庭的正常生活。從社會效果看,全額賠償普通受傷案例,既能減輕當事人經濟壓力,也能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在傷殘鑒定爭議中。
本案最終判決采納了第二種觀點。法院認定交強險的"死亡傷殘賠償"包含普通受傷情形,判決保險公司在限額內全額賠償張某的誤工費、護理費等損失。這個判例為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,也推動著保險條款的細化完善。
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到,法律解釋不僅要看文字表面,更要理解制度設計的深層邏輯。交強險作為社會保障機制,其賠償范圍的合理界定直接影響著千萬家庭的生活質量。在司法實踐中,只有堅持"以人為本"的解釋原則,才能真正實現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核心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