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先約定的賠償額和違約金有什么區別_事先約定是什么意思
【五個核心爭議點解析機械制造合同糾紛案】
一、合作背景與協議核心條款
2025年8月,A機械制造公司與B鍛壓廠開始合作生產剎車蹄片。三個月后雙方簽訂正式委托加工協議。協議明確A公司提供原材料和技術文件,B廠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鑄件及相關資料。作為對等條件,A公司承諾不再委托其他單位生產同類產品,否則需賠償100萬元。
協議規定產品質量驗收流程,要求B廠修改模具或調整工藝時必須重新送檢。加工費結算采用分批支付方式,單批貨物入庫后一周內結清款項。2025年12月26日補充協議增加條款,允許B廠在A公司材料供應不足時自行采購原料。合作初期雙方履約正常,直至2025年6月30日對賬時,A公司確認欠付加工費83萬元。
二、違約事件的關鍵轉折點
2025年7月19日,B廠工作人員在A公司廠區內發現其他廠家生產的鑄件,現場拍攝視頻證據。8月3日和14日,B廠通過公證處兩次向A公司發送提貨通知未獲回應。B廠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,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協議約定的100萬元違約金。
爭議焦點集中在合同解除后的賠償標準。庭審中雙方對違約事實無異議,但對法律適用存在根本分歧。這種分歧直接影響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,形成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意見。
三、法律適用的核心分歧
第一種觀點主張適用合同法第97條,認為合同解除后只能按實際損失賠償。支持者強調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從屬條款,主合同解除后違約金約定自然失效。賠償金額應當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損失為限,不能直接適用協議約定的100萬元。
第二種觀點援引合同法第114條和第98條,認為違約金條款具有獨立性。當事人有權自主約定賠償計算方式,且合同解除不影響結算條款效力。若認為約定金額過高,違約方可申請法院調整,但不能否定條款本身的效力。
四、賠償性質的法律認定
賠償金額約定與違約金存在本質區別。前者以實際損害為前提,后者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功能。本案中的100萬元賠償條款屬于損害預定,需以實際損失發生為生效條件。法院需要核查B廠是否產生實際損失,以及損失金額與約定數額的對應關系。
合同解除權與賠償請求權存在法律競合。當債權人選擇解除合同時,不能同時主張預定賠償金額。B廠在主張解除合同后,只能通過舉證實際損失來獲得賠償。這種制度設計防止債權人通過解除合同獲取不當利益。
五、案件處理的法律啟示
該案凸顯合同條款設計的專業性要求。企業在約定違約金時應當區分賠償預定與履約擔保的不同法律效果。實務操作中建議將違約金條款單獨列為合同附件,明確其獨立性。
證據固定環節需要專業指導。B廠通過公證送達提貨通知的做法值得肯定,但現場拍攝視頻的證據效力可能存疑。企業在收集違約證據時應當注重取證方式的合法性。
賠償金額的合理性審查標準需要關注。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,既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,也要防止顯失公平的約定。建議企業在締約時預先進行損失預估,并提供相應的計算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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