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委托鑒定
【司法實踐中的程序亂象】
筆者處理過多個交通事故案件。在這些案件中,被告或第三人經常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。他們給出的理由往往缺乏法律依據,僅僅是主觀認為鑒定結果不理想。但部分法官堅持錯誤觀念,認為"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違反程序",導致被告方拖延訴訟時間的計謀頻頻得逞。
筆者代理的曾某交通事故案就是典型案例。起訴前,我們通過律師事務所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傷殘等級和后續醫療費鑒定。首次開庭時,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突然提出重新鑒定申請。他們給出的理由僅僅是"認為鑒定結果數值偏高",既沒有提交反駁證據,也沒有指出程序問題。我們當場提交書面反對意見,并與辦案法官直接溝通。雖然法官無法反駁我們的法律依據,但為維護個人權威,仍然強行批準重新鑒定。對于我們提交的書面材料,法官既不出具書面回復,也不進行口頭說明。
【法律條文的正確解讀】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第二十八條明確指出: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報告,對方必須提供充分反駁證據才能申請重新鑒定。這說明法律允許當事人自主選擇鑒定機構,相關程序完全合法。法院準許重新鑒定必須滿足嚴格條件:申請方需要證明原鑒定存在程序違法、鑒定機構資質不全或鑒定方法錯誤等實質性問題。
實際操作中,多數當事人選擇通過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。個人直接委托可能面臨兩個問題:一是正規鑒定機構通常不接受個人委托;二是即便接受委托,鑒定過程可能因手續不全產生程序瑕疵,給對手方留下申請重新鑒定的把柄。
【鑒定程序的現實困境】
鑒定機構的日常運作存在明顯矛盾。一方面,法院系統鑒定機構資源有限,難以滿足所有案件需求。另一方面,社會鑒定機構缺乏統一管理標準。這種矛盾導致當事人陷入兩難選擇:等待法院指定鑒定可能耽誤治療和訴訟進程,自行委托又面臨程序風險。
以交通事故案件為例,傷情鑒定直接影響賠償數額。當事人往往希望盡快確定傷殘等級,但貿然自行委托可能引發后續爭議。部分法官形成思維定式,將自行委托等同于程序違法,這種錯誤認知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。
【法官認知偏差的負面影響】
司法實踐中存在三類常見誤區:第一,將"單方委托"直接等同于程序違法;第二,忽視舉證責任分配原則,要求申請重新鑒定方只需表達質疑;第三,將鑒定決定權當作法官自由裁量權,忽視法律明文規定。
這些錯誤認知導致兩個嚴重后果:一是延長案件審理周期,增加當事人訴累;二是破壞司法公信力,讓當事人產生"找關系就能改結果"的誤解。個別法官為規避責任風險,采取"凡申請必批準"的消極應對方式,進一步加劇程序濫用。
【解決訴訟拖延的可行方案】
建立雙重審查機制可以有效改善現狀。具體措施包括:第一,設置庭前審查程序,要求申請方在舉證期限內提交書面異議;第二,明確書面審查標準,申請材料必須包含具體質疑點和初步證據;第三,規定法官必須出具書面審查意見,說明是否準許重新鑒定及具體理由。
同時需要完善監督機制:第一,將鑒定程序納入審判質量考核指標;第二,建立錯誤準許重新鑒定的追責機制;第三,定期組織法官進行證據規則專項培訓。通過這些措施,既能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,又能防止程序權利被濫用。
當前司法改革強調"以審判為中心",這就要求每個訴訟環節都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。鑒定程序作為重要證據環節,更需要規范操作標準。只有消除法官主觀偏見,統一法律適用標準,才能真正實現"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"的改革目標。這需要法律共同體的共同努力,也需要社會各界的持續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