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傷交通事故處理期限
交通事故處理全流程指南
一、事故車輛扣留規則
交通警察處理事故時有權暫扣車輛用于調查。根據法律規定,扣車時間分兩種情況:需要檢驗鑒定的最長40天,不需要檢驗的扣留10天。
具體計算方法是:安排專業人員檢查需要5天,檢驗鑒定需要20天。如果時間不夠,經市級交管部門批準可延長10天。檢驗完成后5天內必須通知車主領車。如果事故不需要專業檢驗,扣車時間不得超過10天。
扣留車輛時必須開具書面憑證,告知車主30天內帶齊證件到交管部門處理。超過3個月不處理且公告無效的,車輛將被依法拍賣或報廢。涉及違法行為的車輛會移交相關部門。
二、檢驗鑒定程序要點
尸體檢驗要在死亡3天內安排。其他檢驗需在事故調查結束后3天內委托專業機構。特殊情況下,超過3天需上級部門批準。
常規檢驗鑒定時間為20天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60天,但必須獲得上級批準。檢驗結果要在2天內送達當事人。
當事人對結果有異議,可在3天內申請重新鑒定。重新鑒定由新指定的專家進行,時間與原定時限相同。重新鑒定只能申請一次。
三、事故責任認定流程
簡易事故可由交警當場出具認定書。復雜事故分四種情況處理:普通事故10個工作日出認定書,肇事逃逸案件在抓到人車后10天內出具,需要檢驗鑒定的在結果確定5天內完成,未破逃逸案件的依當事人申請10天內出具說明。
無法查明真相的事故,交管部門要出具事故證明,記錄已知信息并送達當事人。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,可在3天內向上級部門申請復核。上級部門5天內決定是否受理,30天內給出復核結論。復核結論要當面告知各方,且只能復核一次。
四、賠償調解與法律訴訟
賠償調解需事故雙方共同申請,在認定書送達10天內提出。交管部門8天內制定調解方案,提前3天通知調解時間。調解期限為10天,從治療結束或定殘之日起算。
人身傷害訴訟時效1年,財產損失2年。訴訟程序分兩種:普通程序6個月審結,簡易程序3個月審結。二審案件3個月內判決,特殊情況可延長3個月。
賠償協議達成后,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2年內可申請強制執行。法院立案后6個月內要執行完畢。對處罰不服的,15天內可申請復議,30天內復議機關要作決定。對復議結果不滿的,15天內可向法院起訴。
五、特殊事項處理規范
事后報警要在事發后提供證據,交管部門3天內決定是否受理。當事人需在10天內補交證據材料。尸體處理方面,檢驗后10天內家屬要辦理后事。無人認領的尸體,在地市級報紙登報10天后按規處理。
傷殘鑒定要在治療結束后15天內申請,交管部門30天內出結果。對結果不服的,15天內可申請重新鑒定,新結果30天內作出。駕駛證處罰合并執行不超過18個月,事故未結案的要返還駕照。
事故現場處置要求駕駛員立即停車,保護現場并救助傷者。要立即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,配合交警調查。根據責任認定書協商賠償,協商不成可申請調解或起訴。
重要提示:本文時間節點均按現行法律規定整理,實際執行中可能存在地區差異。建議事故當事人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,注意留存事故證據材料,在法定期限內主張自身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