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兒開母親轎車時撞人,母親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嗎_女兒開爸爸的車出了事故好處理嗎
#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五年未解 法院判決揭示保險責任邊界#
一、母女共用車輛釀事故 摩托車主十級傷殘
2025年3月12日下午,周某開著母親的轎車在錦城街道撞上趙某的摩托車。撞擊導致趙某受傷住院,兩輛車都嚴重損壞。事故當天交警就到場調查,認定周某負全責。調查還發現,這輛轎車實際車主是周某的母親譚某,車輛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。
趙某在醫院治療期間,醫生診斷發現他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。同年9月,浙江法會司法鑒定所出具報告,確認趙某需要120天恢復期。這次事故讓原本騎摩托車謀生的趙某失去了工作能力,還留下永久性身體損傷。
二、白紙黑字協議成空文 89%賠償金拖欠五年
2025年1月5日,在交警隊調解下,雙方簽下賠償協議。根據協議書,周某需要支付醫療費、誤工費等七項費用合計7.9萬元,車輛修理費由保險公司評估。除去強制保險賠付部分,周某承諾在當月30日前付清6.9萬元,當時已付9555元。
但截至起訴之日,周某仍有6.2萬元未支付,占應付總額的89%。這相當于趙某五年間多次催討無果,原本用于治療的賠償金成了空頭支票。更讓趙某難以接受的是,事故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也遲遲沒有進行理賠。
三、被告三方各執一詞 賠償標準引發爭議
法庭審理時,周某辯解稱未付款是因保險公司拒賠。她強調交警調解時采用的標準與保險公司理賠標準存在差異,導致自己夾在中間無法履約。而車主譚某作為被告,被要求承擔連帶責任。
保險公司提出三點異議:醫療費要扣除2783元非醫保項目,誤工費應按每天60元計算,護理費缺乏證明應按47天計算。他們還強調鑒定費和精神損失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,只認可賠付3000元精神撫慰金。
四、法院細算賠償明細 推翻保險公司三成主張
主審法官逐項核實賠償清單:護理費方面,因趙某無法提供收入證明,參照本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確定為3538元,推翻保險公司每天60元的主張。誤工費采納調解書確認的12573元,但指出該約定僅約束周某本人。
傷殘鑒定費1480元被判定由周某承擔,因不在強制保險范圍。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為3000元,兼顧了傷者實際痛苦和本地司法慣例。經過詳細核算,法院最終確認總賠償額82150元,比原協議多出3000元。
五、保險終局賠付93% 車主連帶責任被免除
判決書顯示,保險公司需承擔77132元賠償,占總金額的93%。周某個人只需支付5018元,而她之前已付的9555元超額部分,可向保險公司申請返還。這一結果意味著,實際由保險公司承擔了主要賠償責任。
關于車主譚某的連帶責任,法院認為周某已超額支付個人份額,故不再追究車主責任。判決同時指出,周某與保險公司的理賠糾紛應另行解決,不能作為拖欠賠償的理由。案件受理費最終由周某承擔三分之二,保險公司承擔三分之一。
(全文共2180字)
本案啟示: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需明確保險責任,傷者要注意保留收入證明。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降低賠付標準,調解協議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有限。車主出借車輛給親屬使用,在駕駛人足額賠償情況下可免除連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