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責任險的承擔_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險都一樣嗎
【案件基本事實與訴訟參與方】
2025年7月19日晚8點25分,張*偉駕駛蘇JH1385貨車在204國道565公里處撞倒騎自行車的何*榮。何*榮經搶救無效死亡。交警認定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。肇事車輛登記在濱海縣**物運有限公司名下,實際車主為張*偉,該車在**保險公司投保2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。
原告方包括何*榮的四位親屬:
1. 何*軍(長子,個體戶)
2. 何小二(次子,普通居民)
3. 何*華(幼子,學生)
4. 張*蘭(母親,退休居民)
由王*軍律師代理訴訟
被告方包括:
1. **物運公司(車輛登記方)
2. 張*偉(實際駕駛員)
3. 厲-東(張*偉合伙人)
4. **保險公司(承保方)
【原告訴求與賠償主張】
原告提出四項賠償請求:
1. 死亡賠償金:185240元
2. 喪葬費用:7790元
3. 醫療費用:7900元
4. 交通費用:500元
5. 精神損失費:40000元
合計238030元
已支付款項:
- 張*偉預付醫療費2000元
- 支付喪葬費3000元
剩余未賠付金額232030元
【被告答辯與爭議焦點】
**物運公司主張:
1. 公司僅為名義車主
2. 實際車主為張*偉
3. 要求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
4. 保險公司應先賠付20萬限額
5. 超出部分由責任人分擔
張*偉及厲-東未直接答辯
**保險公司未明確表態
核心爭議點:
1. 賠償責任主體認定
2. 保險賠付范圍界定
3. 責任比例劃分標準
4. 精神損害賠償可行性
【法院審理過程記錄】
案件程序時間線:
2025年9月6日:法院受理
2025年10月27日:首次開庭
2025年12月2日:追加保險公司后二次開庭
訴訟參與情況:
- 原告方:全員到庭
- 被告方:各公司代理人及當事人均到庭
審理方式:
- 簡易程序轉為合議庭審理
- 兩次公開庭審
【判決依據與賠償計算】
法院認定事實:
1. 事故責任五五劃分有效
2. 保險公司需先行賠付
3. 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
具體賠償計算:
1. 死亡賠償金:185240元
- 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
2. 喪葬費:7790元
- 按法定標準核定
3. 醫療費:7900元
- 憑票據確認
4. 交通費:500元
- 酌情認定
5. 精神撫慰金:40000元
- 考慮事故嚴重性
責任分擔方式:
1. 保險公司賠付20萬元限額
2. 剩余38030元由責任人承擔50%
- 即19015元
3. 張*偉與厲-東連帶賠償
4. **物運公司承擔補充責任
最終判決:
1. 保險公司支付20萬元
2. 張*偉等連帶支付19015元
3. 訴訟費按責任比例分擔
判決執行說明:
1. 保險賠付優先執行
2. 個人賠付部分限期履行
3. 補充責任觸發條件明確
這個案件反映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處理的典型流程,包括責任認定、保險賠付、多方責任劃分等關鍵環節。法院在審理中重點審查了車輛權屬關系、保險條款適用、法定賠償標準等核心要素,最終形成了兼顧法律規則與人道考量的判決方案。案件處理過程體現了我國交通事故賠償制度的基本框架,對類似案件具有參考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