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險公司對醉酒駕車應否承擔交強險責任_保險公司酒駕理賠嗎
醉酒駕駛事故引發的賠償爭議
2025年7月26日晚,馮某在醉酒狀態下駕駛小轎車撞倒行人張某。交警認定馮某負全責,張某構成十級傷殘。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,張某起訴要求馮某和保險公司共同賠償近6萬元。這起案件引發兩個關鍵爭議:醉酒駕駛是否影響保險公司賠償責任?保險公司是否要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區別對待?
法院判決的反復與最終結果
一審法院最初判決保險公司需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4萬余元。判決生效后,保險公司以醉酒駕駛為由申請再審。再審法院采納保險公司主張,改判由馮某個人承擔全部責任。馮某不服提起上訴,南充中院最終撤銷再審判決,裁定保險公司仍需賠付3.7萬余元。這個判決過程顯示司法機關對法律條文理解存在明顯分歧。
法律體系解釋支持保險公司賠付
法院終審判決依據三個層面的法律分析。首先從法律體系看,保監會2025年復函雖提到醉酒駕駛情形,但該文件不屬于正式法律文件。當部門規章與上位法沖突時,應優先適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交強險條例》。這兩部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在限額內先行賠付,唯一免責情形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。醉酒駕駛不在法定免責范圍內,保險公司不能以此對抗受害人索賠。
條款文意明確區分賠償范圍
《交強險條例》第22條明確規定,醉酒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可免除財產損失賠償責任,但未提及人身傷害賠償。法院認為,傷殘賠償金、醫療費用屬于人身損害賠償范疇,與車輛維修費等財產損失有本質區別。法律條文用"財產損失"而非籠統的"損失",說明立法者有意區分兩類賠償。保險公司不能將條款擴大解釋為免除人身損害責任。
立法宗旨保障受害人權益
交強險制度的核心目標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時獲得救治。數據顯示,超過30%的重大交通事故涉及酒駕,若因此免除保險責任,將嚴重削弱制度保障作用。法院指出,受害人無法預知肇事者是否飲酒,不應承擔他人違法行為的后果。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就應履行賠付義務,這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。允許保險公司拒賠人身損害,既違背立法初衷,也不利于督促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。
案件啟示與社會影響
本案終審判決確立三個重要原則:第一,交強險人身損害賠償采用無過錯責任,保險公司不能以駕駛人過錯為由拒賠;第二,財產損失與人身損害需嚴格區分處理;第三,保險條款解釋應優先考慮受害人權益保護。這些原則對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,也促使保險公司完善理賠流程。數據顯示,該判決作出后當地涉酒駕保險糾紛下降40%,說明厘清法律適用有助于減少訴訟爭議。
這個案例生動展現法律解釋方法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。法院通過體系解釋確保法律統一適用,通過文意解釋準確界定條款含義,通過目的解釋維護制度根本價值。判決既堅守法律條文,又體現司法智慧,平衡了各方利益,對完善交通事故賠償制度具有重要參考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