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_道路事故責任劃分標準
#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全流程指南
## 一、事故處理基本原則
任何在中國境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都按照統一標準處理。火車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事故按國務院規定處理。公安部是全國事故處理的最高管理機構,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事故處理。
公安機關有四項核心職責:現場處置、責任認定、處罰責任方、賠償調解。事故按嚴重程度分為四個等級,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。
## 二、事故現場處置規范
駕駛員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停車。所有相關人員要保護現場,搶救傷員和財物。移動物品時必須標記原位置。要立即報警并等待處理,其他路過車輛和行人應當協助。
接到報警后,警察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到達現場。優先搶救傷員,隨后檢查現場并收集證據。處理完畢后要盡快恢復交通暢通。
當事人必須如實說明事故經過,不能隱瞞事實。目擊者有義務提供真實信息。警察在追查逃逸者或救人時,可以臨時使用私人車輛和通訊工具,用完后要立即歸還。造成損壞的要修復或按價賠償。
## 三、事故責任認定程序
警察會根據需要檢查事故車輛、物品和傷亡人員狀況。專業人員會對現場道路狀況進行專業評估。所有檢查鑒定都要形成書面報告。
警方可以暫時扣留涉事車輛、證件等物品。檢查結束后必須立即歸還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車輛、證件或貨物,也不能扣留駕駛員。
責任認定主要依據三點:當事人的違規行為、違規行為與事故的關系、違規行為在事故中的影響程度。當事人對認定結果有疑問時,可以在15天內向上級機關申請重新認定。最終認定將作為處理事故的核心依據。
## 四、事故處理與處罰措施
根據責任認定結果,警方會出具事故處理決定書。主要內容包括:事故概況、責任劃分、處罰決定。處罰包括警告、罰款、吊扣駕照等。重大事故責任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。
所有處罰決定都書面通知本人。當事人不服處罰的,可以在15天內申請復議。復議期間不影響處罰執行。偽造、破壞現場或作偽證的人員將從嚴處理。
## 五、賠償調解與執行
事故各方可以申請公安機關調解賠償問題。調解需要各方自愿參加,在10天內提出書面申請。警方在認定責任后開始調解,30天內完成。
調解達成協議的會制作調解書,寫明賠償方式和期限。未達成協議的出具調解終結書。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。對治療費用等急需款項,警方可以要求責任方預先支付。
醫療單位必須及時救治傷員,不得拖延。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先行墊付。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特定情況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## 六、特別情況處理辦法
事故導致公共設施損壞的,責任人要照價賠償。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發生事故按特別規定處理。軍隊車輛事故由部隊自行處理,但造成平民傷亡的要配合地方調查。
外國人發生事故的參照本辦法處理,涉及外交人員的通過外交途徑處理。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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