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路交通事故如何來調解_道路交通糾紛人民調解
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全流程解讀
一、交通事故調解的基本概念
交通事故調解指在交管部門主持下,事故各方通過協商解決賠償問題的處理方式。根據現行法律,調解不再是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必經程序。當事故雙方對賠償存在爭議時,可以選擇兩種途徑:向交管部門申請調解,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。根據當事人身份不同,調解可分為普通調解和涉外調解兩種類型。
二、普通交通事故調解要點解析
(一)啟動調解的基本條件
當事故相關方(包括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)都同意調解時,可在收到事故認定書后10天內向交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。需要說明的是,這里的"一致同意"指的是各方的共同意愿,并非要求所有當事人都參與。例如,同一事故中可能有三位傷者,其中兩人同意調解、一人不同意,這種情況仍可對同意調解的當事人進行調解。
調解申請允許部分處理:若同一方多人中有人同意調解,有人不同意,交管部門只處理同意調解的部分。例如同一車輛乘客中,輕傷者與重傷者可分別調解,治療結束時間不同也能分開處理。
(二)參與調解的人員范圍
調解參與人包括三類:1.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;2.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;3.交管部門認為需要參加的其他人員。代理人需持有經委托人簽字蓋章的授權書,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。每方參與調解的人數不超過三人。
需要注意,代理人既包括法律規定的監護人,也包括委托的律師或其他代理人。車輛所有人因與賠償直接相關必須參與。第三類人員作為補充條款,為特殊情況下的人員參與提供法律依據。
(三)調解的時間安排
1.簡易程序調解
適用于案情簡單、損失較小的事故。當事人共同申請調解時,交警應當場進行調解,并將結果記錄在事故認定書上,經當事人簽字后生效。
2.一般程序調解
調解期限為10個工作日,起算時間根據事故類型確定:涉及死亡的從喪葬事宜結束日起算;受傷的從治療結束日起算;傷殘的從傷殘鑒定日起算;財物損失的從損失確定日起算。
(四)具體調解流程
交管部門需提前3天通知調解時間地點。若參與者需要改期,應在原定時間前1天提出申請。調解由兩名交警主持,原則上公開進行,但當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。具體流程包含六個步驟:
1.說明事故基本情況
2.宣讀事故認定書
3.分析各方責任程度
4.確定賠償責任比例
5.計算具體賠償金額
6.協商賠償支付方式
涉及交通意外事故時,按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調解。賠償標準參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,財物損失按實際價值或評估結果計算。
(五)調解文書處理
達成協議后制作調解書,需包含六大要素:事故概況、責任劃分、賠償項目金額、協商結果、支付方式和期限、調解終結日期。與過去不同,現行制度允許當事人自主協商賠償金額,不再強制按法定標準執行。
調解書生效后賠償款自行交接,當事人可要求交警轉交。若義務人拒不履行,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,交管部門無權強制執。
三、調解終止的常見情形
出現以下三種情況將終止調解:1.達成協議并送達文書;2.調解失敗時制作終止書說明原因;3.當事人無故缺席或中途退出。值得注意的是,調解書送達既包括現場簽收,也允許事后補送。
四、不能調解的特殊情況
七類情形不適用調解:1.證據缺失無法查證;2.對事故認定有異議;3.拒簽認定書;4.不同意交警調解;5.未正式申請調解;6.對檢驗鑒定有異議;7.對重新鑒定有異議。出現這些情況時,交管部門應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法院起訴。
五、涉外事故調解特別規定
涉外交通事故調解采取特殊程序,最大特點是允許單方調解。當涉及外籍人員時,交管部門仍應組織調解,但參與方式更靈活。比如外籍當事人不便到場時,可通過委托代理或書面形式參與,調解程序也可相應調整。
注意事項:涉外調解需特別注意領事通知義務,要保障外籍當事人的翻譯權和領事協助權。賠償標準方面,外籍人員可參照其本國相關標準,但需符合我國法律基本原則。調解文書需準備中外文版本,確保當事人充分理解協議內容。
通過以上解讀可以看出,交通事故調解制度既保留了協商解決爭議的優勢,又賦予當事人充分的程序選擇權。無論是普通調解還是涉外調解,都強調在法治框架下實現糾紛的快速化解。對于普通民眾而言,了解這些具體規定有助于在事故發生后,更理性地選擇處理方式,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