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了交通事故后逃逸又返回構成交通肇事罪嗎
交通事故逃逸又返回是否構成犯罪?
一、事故經過與判決結果
2025年10月2日下午1點左右,濟南市民李某駕車帶著家人前往日照市嵐山區(qū)探親。車輛行駛至彎道路段時,李某沒有按照規(guī)范安全駕駛,與對向行駛的摩托車發(fā)生碰撞。摩托車駕駛員張某某因顱腦損傷當場死亡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李某和家人因恐懼駕車逃離現場。他們在車上聯系了親戚王某某。經過王某某電話勸說,李某在半小時后返回事故現場,并向到達現場的交警主動說明情況。經交警部門認定,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。
日照市嵐山區(qū)法院審理認為,李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緩期執(zhí)行。法院同時確認李某存在逃逸情節(jié),但認定其返回現場屬于自首行為。
二、法院認定犯罪的關鍵依據
法院判決主要依據三個關鍵事實。第一是李某未遵守安全駕駛規(guī)定,在彎道行駛時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(fā)生。第二是事故直接造成人員死亡的嚴重后果。第三是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確認李某負主要責任。
監(jiān)控錄像顯示事故路段寬度足夠正常通行。多名目擊者證實李某在碰撞發(fā)生后沒有停留,而是加速駛離現場。這些證據直接否定了李某"為尋找掉頭位置才離開"的辯解。
三、逃逸與自首的認定標準
根據法律規(guī)定,駕駛員在事故發(fā)生后離開現場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構成逃逸:主觀上存在逃避法律責任的意圖,客觀上實施了離開現場的行為。本案中李某離開時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,符合逃逸認定標準。
雖然李某在離開半小時后返回,但這不影響逃逸行為的定性。返回行為只能作為自首情節(jié)考慮。法院最終認定李某同時存在逃逸和自首兩種情節(jié),在量刑時分別對應從重和從輕處罰。
四、賠償對量刑的影響
事故發(fā)生后,李某家屬與受害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。李某共計賠償61萬余元,獲得受害者家屬書面諒解。這種積極賠償行為成為法院酌情從輕處罰的重要依據。
需要說明的是,賠償行為只能影響量刑幅度,不能改變犯罪性質。即使全額賠償,只要構成犯罪仍需承擔刑事責任。本案中賠償使得李某獲得緩刑機會,但若未賠償可能面臨實刑判決。
五、律師解析定罪要點
交通肇事罪的認定需要同時滿足三個要件:行為人存在違反交通法規(guī)的行為,該行為直接導致重大事故,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失。三者缺一不可。
以本案為例,李某的違規(guī)駕駛是事故主因。雖然存在道路環(huán)境因素,但法院判定這些只是條件而非原因。就像超速行駛引發(fā)事故時,不能將行人橫穿馬路視為主要原因。
特別要注意因果關系判定。如果事故由他人違法行為或自然災害導致,駕駛員不構成犯罪。例如前車突然違規(guī)變道引發(fā)追尾,后車駕駛員通常無需承擔刑責。
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"先逃逸后返回"的法律定性。駕駛員切勿抱有"離開后再回來就不算逃逸"的僥幸心理。事故發(fā)生后應立即停車報警,保護現場并救助傷員,這些才是正確的處置方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