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輛易主后保險責任該有誰來承擔_車易主保險怎么辦
車輛保險糾紛案全解析:車牌變更能否拒賠?
一、案件基本事實經過
2025年3月30日,山東省冠縣桑阿鎮南油坊村委會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保險。投保車輛是長安奧拓微型轎車,原車牌號為魯P36726。保險合同包含機動車損失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,保險期限為一年。
2025年5月22日,該車輛完成轉讓登記手續。車牌號變更為魯P48083。同年8月18日,該車發生交通事故。經交警部門認定,車輛需承擔事故全部責任。評估顯示車輛損失達14104元。
保險公司后續將原保單車牌號變更為新號碼,并重新出具保單。當村委會申請理賠時,保險公司以"未辦理批改手續"為由拒絕賠付。村委會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賠償保險金34104元。
二、法院調解結果
法院審理認為,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。投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,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經過調解,雙方達成賠償協議。保險公司同意一次性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2萬元、機動車損失險1萬元,合計3萬元。
三、案件爭議焦點分析
本案核心問題是車輛轉讓變更車牌后未辦理保險批改手續,保險公司能否免責。這涉及保險法中的不利解釋原則適用問題。
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,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存在理解爭議時,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。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供的條款存在矛盾,需要適用該原則。
四、保險條款矛盾解析
保險合同第四條明確約定,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車輛造成損失,保險公司應當賠償。第九條卻規定車輛轉讓他人未辦理批改手續的,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。
法院指出兩項條款存在直接矛盾。第四條將賠償范圍擴大到"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",實際上已包含車輛轉讓后的使用者。第九條設置的免責條款與第四條的賠償條件產生沖突。
五、法律適用關鍵要點
首先,車輛轉讓未改變保險合同核心要素。合同標的(車輛)、合同主體(投保人)和保險責任范圍均未發生變化。車牌變更屬于登記事項變動,不構成合同實質變更。
其次,保險公司未嚴格審查車輛所有人。投保時未要求提供所有權證明,卻在理賠時以所有權變更為由拒賠,這與保險合同簽訂目的相違背。
再者,保險法修訂趨勢支持被保險人權益。2025年實施的新保險法明確規定"保險標的轉讓,保險利益隨之轉移",實質上否定了"未批改即免責"的舊條款。雖然本案發生在新法實施前,但法院參照立法精神作出裁判。
最終法院依據保險法不利解釋原則,認定格式條款存在矛盾時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。判決結果既符合法律規定,也維護了保險合同的公平性。
本案啟示:投保人在車輛轉讓時應當及時辦理保險變更手續。保險公司應當明確告知相關條款內容,避免設置相互矛盾的約定。當發生理賠爭議時,法院將優先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