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攬關系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_什么是承攬關系承攬關系成立的條件是哪幾條
高空墜落引發的賠償爭議:一起廠房建設事故的法律分析
(一)案件背景:口頭協議引發的安全事故
某活性炭廠需要建造新廠房。廠方找到田某并達成口頭協議。雙方約定由田某負責建造廠房,完工后廠方支付3000元工程款。2025年5月9日施工期間,田某在架設桁條時發生意外。他從五米多高的房頂墜落,工友立即送其就醫。
田某住院治療38天,產生醫療費用5000元。這筆費用已由活性炭廠支付。田某出院后向廠方提出人身損害賠償要求。在協商未果后,田某向法院提起訴訟。訴訟請求包括傷殘賠償金、護理費、伙食補助費等共計9萬余元。
(二)爭議焦點: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
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雙方的法律關系認定。田某認為雙方存在雇傭關系,廠方應承擔雇主責任?;钚蕴繌S主張雙方屬于承攬關系,廠方僅需承擔選任過失責任。
第一種觀點支持雇傭關系說。支持者指出田某為廠方提供勞務,廠方支付勞動報酬。按照這種邏輯,田某在勞動過程中受傷,廠方作為雇主應當賠償。
第二種觀點認為屬于承攬關系。主張者強調田某需要交付完整廠房才能獲取報酬。廠方已支付醫療費用,不應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。這種觀點認為廠方只有在選任承攬人有過失時才需擔責。
(三)法律關系的認定標準
判斷雇傭與承攬關系需要分析三個關鍵要素。第一是人身依附程度,雇傭關系存在管理控制,承攬關系保持工作獨立性。第二是報酬支付方式,雇傭按勞動時間計酬,承攬按工作成果付費。第三是工作性質,雇傭提供單純勞務,承攬需交付特定成果。
具體到本案,田某完全自主安排施工。他自備工具設備,自行雇用工友。廠方僅驗收最終成果,不過問施工過程。這些特征符合承攬關系要件。田某承擔施工風險,廠方沒有現場管理行為。
(四)法院判決的關鍵依據
法院重點審查了三個事實要素。首先是雙方協議內容。口頭約定明確以廠房交付為付款條件,這符合承攬合同特征。雇傭關系通常按工時或工作量計算報酬。
其次是工作自主權問題。施工期間田某自主決定工作流程,廠方未指派監工人員。田某雇用的工友由其自行管理,工資也由其支付。這些事實排除了雇傭關系的從屬性特征。
最后是風險承擔方式。高空作業屬于建筑行業固有風險。作為專業施工人員,田某應當預見并防范相關風險。承攬關系中這類風險通常由承攬方自行承擔。
(五)法律條文的具體適用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條明確規定承攬關系中的責任劃分。條文指出承攬人自身受損時,定作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。但定作方存在選任過失或錯誤指示時需擔責。
本案中,活性炭廠選擇的田某具有建筑作業能力。沒有證據顯示廠方在選任施工方時存在過失。田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自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。法院認定廠方已盡合理注意義務。
最終判決駁回了田某的訴訟請求。法院指出5000元醫療費屬于人道主義補償,不影響法律關系認定。其他賠償項目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。這個判決強調了承攬關系中風險自擔原則,維護了市場主體間的責任界限。
(六)案件啟示與注意事項
本案給民間工程承包帶來三點警示。第一是重視書面合同。雖然口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,但書面合同能更好明確雙方權責。建議明確約定法律關系性質及風險分擔條款。
第二是加強安全管理。承攬人應當投保意外保險,配備必要防護設備。定作方對高危作業可提出安全規范要求,但需注意不介入具體施工管理。
第三是注意證據留存。本案中工友證言、設備歸屬、報酬支付方式等都成為認定關系性質的關鍵證據。日常施工中應注意保存施工日志、采購單據等憑證。
這個案例反映了我國司法實踐對承攬關系的認定標準。它提醒市場主體要準確界定業務合作性質,合理防范法律風險。對于普通勞動者而言,選擇規范的用工關系才能更好保障自身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