把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需要注意的事項
交通事故認定書使用中的五大誤區解析
一、違章行為不等于事故責任
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事故的重要證據。但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有違章行為就要承擔事故責任。這種認識是錯誤的。認定事故責任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:當事人存在違章行為,且該行為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。
以林某的案例為例。林某駕駛貨車時存在人貨混裝行為。這個行為確實違反交通法規,應該接受處罰。但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孩突然爬車摔落。林某無法預見到小孩會攀爬車輛。即使沒有混裝行為,事故仍然可能發生。這說明違章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沒有必然聯系。
二、執法偏差帶來的責任誤判
現實中存在過度追究機動車責任的現象。交警部門常以"保護弱者"為由加重機動車責任。這種做法背后有兩個原因:一是同情行人的心理因素,二是保險賠償機制的影響。保險公司只在駕駛員擔責時進行賠付。為了確保傷者獲得賠償,部分執法人員會刻意尋找機動車的違規點。
這種操作看似合理,實則損害了法律公正性。司機為避免糾紛常選擇沉默,導致錯誤認定得不到糾正。公訴機關應改變依賴認定書的習慣,結合現場照片、證人證言等原始證據進行綜合判斷。這既能維護當事人權益,也能減少司法誤判。
三、事故責任與賠償責任的區別
法院常把事故責任認定等同于賠償劃分。這種做法存在明顯問題。交通事故本質上是高風險活動,按照普通過錯原則處理顯失公平。我國民法規定,機動車事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。這意味著無論機動車有無過錯,都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比如某案例中行人闖紅燈被撞。按事故認定司機無責,但根據法律規定仍需承擔10%的賠償。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對生命權的尊重,避免出現"撞了白撞"的極端情況。駕駛員必須明白,上路行駛就意味著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。
四、新法帶來的三大改變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實施后,賠償規則發生重要變化。首先明確認定書僅是普通證據,不再具有決定性作用。其次建立保險先行賠付制度,傷者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。最后引入過錯相抵原則,行人重大過失可減輕司機責任(但不能免除)。
這些改變打破兩個傳統認知:一是事故認定書不是判決唯一依據,二是賠償責任不再與責任比例完全掛鉤。駕駛員要注意,即使事故認定無責,仍可能承擔10-20%的賠償。這對保險購買和駕駛習慣都提出了新要求。
五、正確處理事故認定的三個要點
對當事人來說,遇到事故認定爭議時要注意三點:第一,收到認定書3日內可申請復核,超過時限將失去救濟機會。第二,收集現場照片、行車記錄儀等直接證據。第三,民事訴訟階段可要求法院重新審查認定結論。
以張某案件為例。交警認定張某全責,但律師通過調取監控發現對方突然橫穿馬路。法院最終推翻原認定,改判張某承擔60%責任。這說明法律救濟渠道真實有效,關鍵要及時采取正確應對措施。
交通事故處理涉及復雜法律關系。既要理解認定書的證據屬性,也要清楚賠償責任的特殊規則。駕駛員應提高法律意識,注意保存證據,遇到爭議及時尋求專業幫助。只有正確理解法律內涵,才能更好維護自身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