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次交通肇事逃逸算累犯嗎_肇事逃逸發生了二次事故
交通事故法律問題解析
一、兩次逃逸是否構成累犯
發生兩次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構成累犯要看具體情況。需要滿足兩個條件:第一次逃逸被判處有期徒刑,第二次逃逸也被判處有期徒刑。兩次犯罪間隔時間不超過五年。如果第一次逃逸被判刑后超過五年再犯,就不構成累犯。
我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,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判有期徒刑的罪行,屬于累犯。但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不算累犯。交通肇事逃逸屬于故意犯罪,符合累犯構成條件。
二、構成累犯的法律要求
構成累犯需要三個條件。首先,前罪必須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。其次,后罪也需要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。最后,后罪發生時間必須在前罪刑滿釋放后五年內。
假釋人員的時間計算方式不同。假釋考驗期滿才算刑期執行完畢。例如某人2025年因逃逸被判三年,2025年獲得假釋,假釋考驗期到2025年。五年期限從2025年開始計算。
三、逃逸行為的認定標準
交通肇事逃逸有八種具體認定情形。第一種是明知發生事故仍駕車離開。不管駕駛員是否認為自己有責任,只要離開現場就算逃逸。
第二種是送醫后失聯。駕駛員將傷者送到醫院后,如果未登記真實信息就離開,屬于逃逸行為。比如留下假電話號碼或假地址后消失。
第三種是逃避調查。包括事故后不配合調查直接離開,或表面接受調查卻中途逃跑。例如做完筆錄后偷偷離開派出所。
四、特殊情形下的逃逸認定
酒后駕車和無證駕駛需特別注意。這類駕駛員報案后必須留在現場等待處理。如果中途離開再返回,仍可能被認定為逃逸。
賠償協商失敗也可能構成逃逸。當雙方未達成賠償協議,駕駛員未留真實信息強行離開,即便支付部分費用也算逃逸。例如只支付500元醫療費就離開重傷現場。
五、累犯的法律后果與應對
構成累犯將面臨更重處罰。交通肇事逃逸本應判處3-7年有期徒刑,累犯可能頂格判刑。法官在量刑時會重點考慮前科記錄。
當事人要注意五年期限。前罪刑滿釋放后需特別注意五年觀察期。在此期間再犯交通類犯罪,可能面臨累犯認定。建議安裝行車記錄儀,事故后立即報警并留存證據。
遇到事故時應做好三件事:立即停車保護現場、及時救治傷員、配合警方調查。這些舉措既能履行法律義務,也能避免被認定為逃逸。如果對責任認定有異議,可通過法律程序申訴,不能擅自離開現場。
法律對逃逸行為的認定非常嚴格。即便駕駛員認為自己無責,擅自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逃逸。建議事故后保持冷靜,用手機拍攝現場照片,聯系保險公司和律師,依法處理糾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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