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情況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_哪種情況不算肇事逃逸
不能認定肇事逃逸的五種情形
一、主動報警后撤離危險現場
司機在事故發生后打電話報警,但害怕被對方家屬毆打選擇離開現場,這種情況不算逃逸。例如張三撞人后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,但看到對方家屬情緒激動要動手,便暫時躲到附近商店等待警察。這種行為的目的是保護自身安全,不是為了躲避責任。關鍵在于司機是否完成報警動作,以及離開現場的真實原因。
二、遭遇突發情況后及時補救
當司機遇到無法抵抗的突發狀況,事后主動聯系警方的不算逃逸。比如李四駕車發生碰撞后,第一時間讓同伴撥打120求救。救護車到達時傷者已無生命跡象,而李四本人因受傷被家人送醫。他在醫院處理完傷口后,馬上讓家屬聯系交警說明情況。這種情況屬于突發事件導致的延遲報案,不能簡單認定為逃逸。
三、事故未構成犯罪不成立逃逸
認定逃逸行為有個重要前提:事故本身必須構成交通肇事罪。根據法律規定,只有造成人員重傷、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,且司機負主要責任時,才能追究刑責。例如王五開車壓壞路邊隔離帶,直接駕車離開現場。雖然屬于擅自離開,但因未造成嚴重后果,只按普通違章處理。
四、明確知曉事故是認定關鍵
司機必須清楚自己引發了事故,離開現場才可能構成逃逸。有個典型案例:趙六開車時聽到異響,下車檢查發現車后有倒地的摩托車和傷者。他圍著車輛轉了三圈,仔細查看無明顯刮痕后駕車離開。雖然他聲稱沒發現碰撞痕跡,但現場勘查證明兩車確有接觸。法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"應當知道"發生事故的情形,最終判定為逃逸。
五、事后躲避調查同樣屬于逃逸
逃逸行為不僅指當場逃離。錢七撞人后立即將傷者送醫,卻在醫院登記時使用假名字,治療中途偷偷離開。這種情況雖然完成了現場救助,但后續逃避責任的行為仍構成逃逸。法律認定標準主要看是否存在逃避追責的故意,不論逃離行為發生在事故現場還是后續環節。
真實案例對比分析
案例一:孫先生駕車追尾前車,下車查看后主動報警。等待交警時,對方車上下來三名壯漢要動手,孫先生跑進附近派出所求助。這種情況屬于合理避險,不構成逃逸。
案例二:周女士夜間行車撞倒路人,當時四下無人便駕車離開。次日看到新聞報道才知傷者死亡,迫于壓力到警局自首。雖然時隔一天,但因存在故意逃避行為,仍被認定為逃逸。
司機應對指南
發生事故后要立即完成三個動作:打開雙閃燈、設置警示標志、撥打報警電話。如果遇到人身威脅,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,用手機拍攝現場視頻并及時聯系警方備案。對于存在爭議的情形,要保留通話記錄、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。
特別提醒:2025年新實施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明確規定,事故現場當事人有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自身安全。但必須在脫險后兩小時內向公安機關報告,否則可能影響責任認定。
法律咨詢建議
遇到責任認定爭議時,建議通過正規渠道獲取幫助。各地交警部門設有事故復核窗口,當事人可在收到認定書三日內申請重新審核。對于復雜案件,可聯系專業律師調取行車記錄儀數據、手機定位信息等關鍵證據。切記不要輕信"私了"承諾,避免因證據滅失導致權益受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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