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險駕駛罪是否有共同犯罪_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問題
五類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情形解析
一、危險駕駛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
危險駕駛罪可以存在共同犯罪。這項罪名在2025年刑法修正案中新增,主要針對兩種行為:在道路上飆車情節惡劣,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。按照法律規定,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就構成共同犯罪。由于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犯罪,自然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。
二、危險駕駛的常見共同犯罪類型
(一)集體飆車行為
多人相約飆車構成典型共同犯罪。當兩名以上駕駛員以競速為目的超速行駛,且情節惡劣時,他們的行為直接威脅公共安全。這種情況下,參與者都清楚飆車的危險性,存在共同犯罪故意。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車速、路段狀況、持續時間等因素認定情節嚴重程度。
(二)追趕其他車輛情形
單獨追趕其他車輛不構成共同犯罪。追趕者與被追趕者之間缺乏事前合意,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。但需注意兩種情況:若追趕者存在其他共犯(如指揮者、協助者),可能構成共同犯罪;同時,單獨追趕行為若達到危險駕駛標準,追趕者仍要承擔個人責任。
(三)勸酒人員的責任認定
日常勸酒不構成犯罪。我國酒文化盛行,單純勸酒行為普遍存在。若勸酒者未教唆對方酒駕,不承擔刑責。但存在兩種特殊情形:勸酒時明確教唆對方酒駕,或明知對方要開車仍惡意灌酒,可能構成共同犯罪。這類情況需要具體證據證明勸酒者的主觀故意。
三、乘車人員的法律責任
(一)教唆或協助酒駕
乘客強迫或指使司機酒駕構成共同犯罪。例如乘客威脅司機必須酒后開車,或主動為司機購買酒精飲料,這些行為都將被認定為共同犯罪。實踐中曾出現乘客搶奪方向盤逼迫司機酒駕的案例,這類情況乘客要承擔主犯責任。
(二)知情不阻的處置
單純知情不阻不構成犯罪。法律不強求乘客必須阻止司機酒駕,但鼓勵公民積極勸阻。若乘客采取合理方式勸阻(如聯系代駕、報告交警),即使勸阻未果也不需擔責。需要注意,特殊關系人員(如車輛所有人、單位主管)可能負有更高注意義務。
四、車輛出借者的責任邊界
(一)明知酒駕仍借車
車主需承擔幫助犯責任。當借車人明確告知要酒駕,或車主發現借車人已處醉酒狀態仍交予鑰匙,這類情況構成共同犯罪。某案例中,車主在燒烤攤將車鑰匙交給明顯醉酒的親戚,最終被判處拘役一個月。
(二)事后飲酒的免責情形
借車時不知曉飲酒計劃可免責。若借車時借車人尚未飲酒,車主無法預見后續酒駕行為,則不構成犯罪。但車主發現借車人酒駕后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,如聯系交管部門或收回車輛。
五、經營場所的免責條款
(一)商家售酒不擔責
餐館、酒吧正常經營不構成犯罪。商家銷售酒水屬于正當商業行為,不能推定其存在教唆酒駕的故意。但有兩種例外情況:商家組織飲酒比賽等促銷活動,或協助醉酒顧客啟動車輛,可能被追究責任。
(二)特殊注意義務情形
代駕服務機構需承擔更高責任。若代駕公司明知司機醉酒仍派單,或網約車平臺未及時制止司機酒駕,可能面臨共同犯罪指控。這類機構具有專業管理義務,不同于普通商家。
通過以上分析,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需要滿足特定條件。認定時既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,也要分析客觀幫助行為。不同參與者的責任程度存在差異,司法機關會根據具體情節作出相應判決。普通公民應當注意:不要參與危險駕駛活動,發現他人酒駕應及時勸阻,必要時向交管部門報告。這些舉措既能保障公共安全,也能避免自身陷入法律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