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害人是被保險人時,是否還可以獲得交強險賠償呢_被保險人是當事人嗎
工地車輛滑行致死案的法律爭議與判決解讀
一、案件經過與背景
2025年11月2日下午5點左右,江西省吉安市某鋼材市場工地發生意外事故。農民歐某和劉某都在工地負責運輸土方。歐某把車停在工地后下車關車廂擋板,這時車輛突然向后滑動。歐某試圖用手頂住車身,但被車輛推著后退,最終卡在后方劉某的車輛之間。工友移開車輛后歐某脫困,但送醫后因疼痛性休克死亡。
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這不算道路交通事故。歐某的車輛投保了**保險吉安公司的交通強制保險,劉某的車輛投保了**保險江西分公司的同類保險。歐某家屬起訴劉某和兩家保險公司,要求賠償死亡損失16萬元。
二、案件爭議焦點
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被保險人自身能否獲得交通強制保險賠償。法院審理過程中出現三種不同意見:
第一種觀點認為應按安全生產事故處理。理由有三點:事故發生在工地而非公路;車輛自動滑行不屬于駕駛行為;交警已排除交通事故可能。
第二種觀點主張參照交通事故處理,但僅由劉某的保險公司賠償。依據是交通法相關條款允許參照處理非道路事故,但歐某作為被保險人不能獲得自己車輛的保險賠償。
第三種觀點支持兩家保險公司共同賠償。法院最終采納這種意見,判決兩家保險公司各賠8萬元。
三、判決的法律依據分析
法院采納第三種意見主要基于四個法律要點:
首先符合交通事故參照處理規定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明確,非道路區域的車輛事故可參照處理。本案車輛雖無人駕駛但處于滑行狀態,符合"通行"定義。
其次排除被保險人不符立法精神。交通強制保險條例雖將被保險人排除,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未作此限制。當法律條款沖突時,應優先適用效力更高的法律。
再者保障公平原則需要。假設被保險人駕駛兩輛車相撞,若不能獲得賠償顯失公平。法律規定的"第三者"應包括處于車外的被保險人。
最后保險公司的法定責任優先。交通強制保險具有法定賠償性質,保險公司不能以合同條款對抗受害人權益。只要損害發生在保險范圍內,就應履行賠付義務。
四、法律條款沖突的解決思路
本案展現了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適用規則。交通強制保險條例作為行政法規,其限制條款不能對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規定。法院在處理此類沖突時,優先考慮上位法的立法目的。
關鍵法律條款對照顯示:
1. 保險條例第3條限定第三者范圍
2.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未作限定
3. 實施條例第90條未排除被保險人
這種條款差異需要司法機關進行目的解釋。交通強制保險的核心功能是保障受害人權益,機械適用限制條款會違背立法初衷。
五、判決的示范意義
本案判決確立三個重要裁判規則:
1. 車輛非駕駛狀態下的移動仍可能構成"通行"
2. 被保險人在車外狀態可視作第三者
3. 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不能對抗法定賠償義務
這對類似工地事故、停車場事故的處理具有指導價值。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已吸收這類裁判思路,明確非道路事故的參照處理原則。
該判決同時體現司法實踐中的價值衡量方法。當法律條文存在模糊時,法官通過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,選擇最有利于保障受害人權益的適用方式,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。
這個案例提醒我們,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要注意三個要點:準確理解"通行"的法律定義、正確適用法律效力層級、充分考慮保險制度的保障功能。保險企業在設計條款時,也應注意與上位法的銜接,避免設置不合理免責內容。